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无效。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二项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的。协商一致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是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按合同规定赔偿,如果没有约定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合法,但是如果挂靠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就是违法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2种观点: 无效。我国法律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没司法解释也明确了没有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法,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它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所以分公司只能借用总公司的资质,但是这个借用一定要总公司开具证明,否则将构成非法挂靠,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将受到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样的做法不违法的。关于社保代缴是否合法,是要分情况而定。有一种社保挂靠是合法、合理的。比如:外企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社会保险并不是由实际用工单位缴纳,而是必须由人力资源公司缴纳。此时,外企和人力资源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约定由后者代给前者单位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可以称为“无劳动关系的,但由用工单位和专业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代缴社会保险”关系的挂靠社保。另一种做法就是不合理的,但又不违法的做法。常常发生在外来务工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身上,这两类人群由于单位不固定,导致社保缴纳成为问题。并且,多地对于非本地户口的个人缴纳社保有限制。比如:在杭州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体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由此可见,这是社会保险政策不完善之处,导致外来人员寻找单位挂靠社保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挂靠公司做工程违法。具体规定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所以,挂靠公司做工程是违法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