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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必须设立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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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决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备存。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并可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但重大事项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批准。

法律分析

股东会不是必须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均不设股东会。

《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批准。

拓展延伸

股东会设立的法律要求及必要性

股东会设立的法律要求及必要性是一个重要的议题。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规,股东会在许多司法管辖区都是必须设立的。股东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旨在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决策的透明度和合法性。它提供了一个平台,使股东能够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监督。股东会的设立要求包括成立时间、股东人数、会议召开频率等方面的规定。通过股东会,股东可以行使表决权、获得公司财务信息,并参与重大决策的讨论。因此,股东会的设立是确保公司合规运营和保护股东利益的必要措施。

结语

股东会设立的法律要求及必要性是一个重要的议题。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规,股东会在许多司法管辖区都是必须设立的。股东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旨在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决策的透明度和合法性。它提供了一个平台,使股东能够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监督。股东会的设立要求包括成立时间、股东人数、会议召开频率等方面的规定。通过股东会,股东可以行使表决权、获得公司财务信息,并参与重大决策的讨论。因此,股东会的设立是确保公司合规运营和保护股东利益的必要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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