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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什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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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审批。省级行政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级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审批。

省级所在地的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市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级审查同意后,报批准。

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市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级审查同意后,报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制定本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第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确定的城市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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